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强调要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受到全社会高度关注,社会各界众志成城投入到抗击疫情的行动中。但邪教组织人员却趁机在网络上发布、扩散不实信息,甚至制造谣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对于网络上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三种:一是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二是行政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三是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邪教组织散布的谎言内容从侵害客体看也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侵犯自然人及法人民事权利的;第二类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第三类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且构成犯罪的。
因此,面对邪教组织散布的各类谣言,我们应坚持依法原则,根据谣言种类和危害程度,运用适当的法律武器,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邪教散布谣言侵犯自然人及法人民事权利的情况,被侵权方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即自然人及法人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时,可提起相应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针对邪教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应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因此,若邪教人员敢于散布谣言,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派出所会依据规定,用传唤证对行为人进行传唤、查证、处罚。
针对邪教散布谣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犯罪的情况,则应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91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另外,2003年5月“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也针对编造传播疫情谣言信息的行为进行具体规定。
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面对邪教组织的造谣生事,兴风作浪,我们必须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坚决抵制,主动维权,及时举报,揭露邪教组织反科学、反社会、反人类的丑恶本质,让更多人认清邪教组织的真实面目。另外,要奉劝那些还在伺机造谣传谣的邪教人员们,平时不要只顾着编造谣言,也要注意多休息、多通风,出门戴口罩,万一你们染上了新冠肺炎,岂不是砸了教主“神功”的招牌?